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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开元三季报遭问询 要求说明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向相关人员变相输送利益情形-全球观天下
2022-11-01 22:53:15 来源:界面新闻 编辑:news2020


(相关资料图)

ST开元11月1日收深交所三季报问询函。9月23日,公司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4733.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94%,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年净利润扭亏为盈、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前述“净利润”以归母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考核条件满足后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50%、50%。

公司被要求说明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是否已经高于2022年及2023年业绩考核目标,并结合你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分季度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及收入确认情况、今年以来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等因素,说明2022年及2023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与各年解除限售比例安排的匹配性,考核指标是否科学、合理,能否达到激励效果,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草案》显示,公司拟向1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733.1万股,其中,向总经理于扬利、董事兼副总经理江平、董事会秘书李俊、副总经理鲍亚南、财务总监丁福林分别授予300万股、100万股、10万股、1万股、1万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18万股,占比为8.7%;向190名核心骨干人员共授予限制性股票4321.1万股,占比为91.3%。要求公司结合授予对象的职责、任职时间、工作业绩、对公司经营情况的贡献等,说明激励对象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确认依据,与其贡献程度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公司同时存在两期激励计划,说明不同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前后两期业绩指标的可比性,以及是否存在后期计划考核指标低于前期计划的情形,如是,请对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存在向相关人员变相输送利益情形,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标签: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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